法制进校园 安全伴我行——靖宁职校2023年秋季学期普法讲座
来源: | 作者:学生处 | 发布时间: 2023-10-23 | 422 次浏览 | 分享到:
法制进校园 安全伴我行——靖宁职校2023年秋季学期普法讲座

法制进校园 安全伴我行——靖宁职校2023年秋季学期普法讲座

为提高青少年法治意识,助力青少年健康成长,10月19日下午,云南精茂律师事务所的王浩南律师为靖宁职校全体同学带来《法制进校园安全伴我行》普法讲座。

王浩南律师首先介绍了民法典的实施时间、意义;普及了道德、纪律、规矩与法律之间的区别以阐释“法”的意义;哪些“法”与我们青少年相关。进而介绍了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划分,启发学生思考民法典是如何保护青少年的。

法律是如何保护我们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 修正)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本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我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交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毀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 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2) 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坏公私财物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 修正)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 修正)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

伤或者死亡、强好、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份書罪,致

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份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

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

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子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

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 修正)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人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车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王律师提醒同学们,时刻谨记:

【用法】面对不法行为的时候运用法律?

在你们这个年纪尚小,当自己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一定向老师、家长和公安机关反映情况,当遇到校园霸凌的时候我们要这样去应对:

1
1不鲁莽

保持清醒的头脑,遇事沉着冷静,不冲动行事,不偏激极端。

2
2不沉默

沉默是“助纣为虐”的做法,不能总是被动挨打,应在确保自己安全的情况下第一时间告诉家长、老师,或者报警处理。

3
3 不以暴制暴

勇敢机智,选择合适的反抗方式,不以暴制暴,否则自己就同样沦为施暴者。

4
4 不冷眼旁观

遇到正在发生的校同欺凌,在确保白身安全的情况下勇敢地制止欺凌者,或就近向老师或者其他大人寻求帮助。

此普法讲座,增强了同学们的法治意识,拉近了同学们与法律的距离,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教育效果。靖宁职校将以此为契机,持续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法治活动,为同学们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为平安校园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