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教育】安全宣传进校园 平安成长“警”护航——靖宁职校2023年秋季学期普法讲座
来源: | 作者:王建朝 | 发布时间: 2023-11-25 | 1033 次浏览 | 分享到:

【普法教育】安全宣传进校园 平安成长“警”护航——靖宁职校2023年秋季学期普法讲座

为提高青少年法治意识,助力青少年健康成长,11月23日下午,经开区公安分局翠峰派出刘坤玉警官莅临我校,为我校全体同学进行普法讲座。

刘坤玉警官首先介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义务教育法;普及了法律是保护我们健康成长,但不是保护我们违法犯罪,法律给了我们权利,同时也是给了我们义务,它要求我们知法、懂法、更是要守法。

刘警官根据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规律,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等由轻及重三个等级。

不良行为、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行为

(一)吸烟、饮酒;

(二)多次旷课、逃学;

(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四)沉迷网络;

(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七)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八)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

(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严重不良行为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对于以上不良行为采取的措施有

(一)予以训诫;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刘警官为同学们普及我国青少年的相关法律:已满16周岁的人,应当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犯罪所有的罪都要承担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对于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12至14周岁的人,属于相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刘警官强调:青春是一场修行,在这场修行中,同学们要经历人生的叛逆期,希望同学们能够正确的认识自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不以逆反为名而肆意妄为,相反,要不断自我审视,加强自律。“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很多犯罪往往不是一朝一夕的结果,而是有一条从不良行为到严重不良行为再到犯罪的轨迹。我们要从小事做起,“勿以恶小而为之”,自觉遵纪守法,防微杜渐,避免沾染不良习气,防患于未然,做一个勤奋努力、阳光向上的好少年!

此普法讲座,增强了同学们的法治意识,拉近了同学们与法律的距离,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教育效果。靖宁职校将以此为契机,持续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法治活动,为同学们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为平安校园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