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人为本,惩之有度,戒之有尺
来源: | 作者:教务处-雷应杰 | 发布时间: 2024-05-20 | 98 次浏览 | 分享到:

育人为本,惩之有度,戒之有尺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是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而制定的规则。

为进一步保障和规范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提升教师师德水平,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5月14日下午,杨娟校长带领全体教师结合学校实际对《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和学习,重点与大家交流了如何把握教育惩戒中“尺度”和“温度”的关系,如何在教育学生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导之以行。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明确了学校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对违规违纪的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在学习过程中重点学习解读了教育惩戒的政策依据、教育惩戒的实施原则是什么学生哪些行为可以实施教育惩戒在惩戒过程中不得出现的行为、教育惩戒的类别有哪些等等。

一、教育惩戒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第一次以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做出规定。《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二、教育惩戒的实施原则是什么

重拾“戒尺”是为了更好育人,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与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三、教育惩戒的实施范围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1.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2.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3.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4.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5.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6.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2.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3.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4.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5.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6.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7.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8.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五、教育惩戒的类别有哪些

1.一般教育惩戒适用范围:违规违纪情节轻微的学生。

2.较重教育惩戒适用范围:违规违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生。

3.严重教育惩戒适用范围: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且必须是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

惩戒不是目的,育人才是教育的最终归宿,通过本次学习,相信全体教师在今后的教育教学工作中会将师德师风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知“规则”,守底线,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教师。